中国节水产品认证

XHJS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1.目的
    
认证证书是通过北京新华节水产品认证有限公司(XHJS)“节水产品认证”的证明性文件。通过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的方式明示该产品已通过认证。为加强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保障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XHJS的信誉,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XHJS认证合格的产品。

3 .管理职责
3.1     总经理批准认证注册,签发《批准认证注册的通知》及认证证书。
3.2     综合部负责通知书、证书和标志的制作,证书和标志复印件存档等管理。
3.3     市场部负责《批准认证注册的通知》及证书、标志的发放。
3.4     审查部负责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结合年度监督,进行检查。

4.认证证书
4.1     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4.1.1     证书编号;
4.1.2     申请方名称及地址;
4.1.3     制造商名称及地址;
4.1.4     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1.5      批准认证的范围,包括:
-获准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依据的产品标准和/或产品认证依据的其它标准类文件。
4.1.6     认证机构名称及授权人签字;
4.1.7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4.2     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有要求时,认证证书可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如果境外企业的地址无法译成中文,则可使用英文或当地邮政能识别的写法。
4.3     在证书的有效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客户应重新申请认证或更换。
a) 产品标准变更;
b) 质量体系标准变更;
c) 产品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d) 认证产品范围扩大或缩小。
4.4     公司在收到客户的重新认证或更换申请后,一个月之内审查书面申请材料,按照XHJS相关程序文件执行。
4.5     扩大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与客户已获得的认证证书的规定一致。缩小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使用原编号、有效期不变。
4.6      复评完成后的认证证书,按新证书重新编制证书编号。

5.认证标志

5.1     XHJS认证标志是证明产品符合XHJS规定的认证要求的直接体现。

5.2     XHJS认证标志图案说明。

新华节水产品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标志,经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授权,使用国家节水标志作为主图案,外围加公司名称中英文缩写。

标志由水滴、地球变形而成。标志留白部分象一只手托起一滴水,手是字母J,S(节水两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的变形,象征人人动手来节约每一滴水。手又象一条蜿蜒的河流,寓意滴水汇成江河。绿色的图形代表地球,代表着节约用水是保护地球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标准色:C100Y100。

6.认证证书的管理

6.1     获证组织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有权正确使用认证证书;

6.2     认证证书可以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但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产品或管理体系获得认证, 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XHJS 的声誉,不得损害认证制度,使公众对认证失去信任;

6.3     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合理使用认证标志;

6.4     对其它单位和个人妨碍本组织使用认证证书的行为可以向XHJS 提出投诉;

6.5     获证组织应妥善保管好证书,以免丢失、损坏。如发生证书丢失、损坏的,获证企业可申请补发;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

6.6     保证证书覆盖的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6.7     当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变化时(尤其是认证范围缩小),应及时修改所有有关的广告材料和公开宣传资料,提供认证范围变化后新的认证证书;

6.8     获证组织应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或保持证书;

6.9     证书被XHJS 暂停、撤消或注销,获证组织应按XHJS 的要求停止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展示认证证书以及使用文字描述, 停止将有关认证信息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7.认证标志的使用

7.1     获证方有权在广告宣传、招投标活动、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获得认证的产品,须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

7.2     获证方必须在通过认证的产品或包装上加施XHJS认证标志,加施方式需得到XHJS的批准,必须醒目、清楚,并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变形、变色使用。如企业使用不干胶贴的方式加施认证标志,须从XHJS购买,不得自行印刷。

7.3     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本体规定的位置上。在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7.4     获证方必须设专人负责,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制度,保证未通过认证的产品不使用认证标志;认真填写有关记录,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获证产品的证书号、规格型号、使用标志的数量、规格。有关标志的使用记录在监督复查时应提交给审查组审查。

7.5     获证方必须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并接受XHJS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7.6     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认证标志。

7.7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1)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已过,重新提出认证申请未获批准者;

2)暂停使用认证证书的产品,在暂停期间,该产品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3)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产品;

4)当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已不能满足认证要求时。

8          处罚

8.1     对伪造、假冒、涂改、出借、转让认证证书者,除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外,责令公开更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2     获证企业有滥用认证标志或涉及认证虚假宣传行为的,XHJS除责令其采取纠正措施、公开更正、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8.3     认证标志不得伪造和非法印制,对违反规定者,将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9.对误用证书或标志采取的纠正措施

9.1     对加贴了认证标志的产品发生如下情况,XHJS要求误用者采取纠正措施:

1)  有潜在缺陷的认证产品,事后发现具有一定危险;

2)  未经XHJS授权使用认证标志;

3)  违反认证协议。

9.2     当收到误用认证标志或收到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出现危险的报告时,XHJS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当确认已经发生误用时,XHJS要确定误用的范围,包括产品、型号、系列号、工厂的生产设施、生产批次和所涉及的数量。

9.3     根据误用的性质及其产生的后果的严重程度,要求误用者及时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包括:a) 停止继续误用;b) 从已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上取下认证标志;c)向公众发布有关危险公告,收回危险产品并去除产品认证标志、认可标识。

9.4     没有合同或不遵守合同使用认证标志时可诉诸法律,由法庭决定采取什么样的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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